4.原则
4.1 配备要求分为基础配备和适宜配备,基础配备是基础性要求,适宜配备是提倡性配备。
4.2 除卫浴间、备餐间、浴室外,其他功能区宜一区多用,即可换用、兼用。
5 基础要求
5.1 各种各样设施设备应无尖角、锐边、毛刺。
5.2 配备室内温度控制设施设备。
5.3 配备电子系统,监控范围应覆盖公共区域环境。在醒目位置设置视频监控提示标志。
5.4 公共区域环境设紧急呼叫设备,设备距地面高度为1.1m。
5.5 消防安全要求应满足GB 50016-2014 的规定。
5.6 坡道、台阶、扶手的设置应符合GB 50763-2012 和GB/T 50340—2003 的相关的要求。
5.7 卫浴间、浴室应符合GB 50763-2012中3.9、3.10的相关的要求。
5.8 展现出适宜老年人的常用康复辅具,宜包括但不限于:
助行辅具,如拐杖、框式助行器、轮式助行器、座式助行器、四脚拐、手动轮椅车;
助食辅具,如勺子、叉子、筷子、杯子、防洒碗;
老花镜、放大镜、带放大镜的指甲钳、助听器、拍痰杯。
5.9 有供老年人使用的电话。
5.10 建筑物窗户应该有纱窗或其他防蚊蝇措施。
5.11 二层及二层以上多层建筑应该有防跌落措施。
6 基础配备
6.1 接待区
6.1.1 干净整洁,有办公桌椅、供老年人坐的座椅。
6.1.2 有相关的介绍材料、纸笔,宜配备放大镜、台灯。
6.1.3 配备小件物品寄存柜。
6.2 娱乐区
应该有以下合适老年人特点、娱乐性、社交性、有益于智力的配备:
桌椅、扑克、象棋、麻将;
电视机、音像播放设备,如DVD、VCD、数字影像播放器;
有利于老年人训练智力、精细动作和力量的器械,如积木、组合玩具、握力器、计数辅具、穿珠辅具、手指灵活度训练辅具。
6.3 文化活动区
6.3.1 配备桌椅、书架,助视、固定辅具,如助视仪、阅读器、书固定夹。
6.3.2 配备合适老年人阅读的书藉、刊物、杂志。
6.3.3 配备具有连通互联网的信息设备。
6.3.4 配备书法、绘画用品,手工制做用品用具。
6.4 休息区
6.4.1 配备老年人午休时间用的休息位,休息位可以是椅子、沙发、床,应保证老年人午休时间时能处于卧姿,宜采用可折叠、伸展的沙发。
6.4.2 休息位有序性摆放,防止老年人发生磕碰或摔倒。
6.4.3 配备老年人午休时间所需的基本生活用具,如毛毯、枕头、痰盂、废纸篓。
6.4.4 卧姿休息位旁边应配备呼叫设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