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 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老年人能力评估的主要指标、实施要求以及评估结果。
本标准适用于需要接受养老服务的老年人。
2 术语和定义
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。
2.1
能力 ability
个体顺利完成某一活动所必需的主观条件。
2.2
日常生活活动 activity of daily living
个体为独立生活而每天必须反复进行的、最基本的、具有共同性的身体动作群,即完成进食、洗澡、修饰、穿衣、大小便控制、如厕、床椅转移、行走、上下楼梯等日常活动的能力。
2.3
精神状态 mental status
个体在认知功能、行为、情绪等方面的表现。
2.4
感知觉与沟通 sensory and communication
个体在意识水平、视力、听力、沟通交流等方面的能力。
2.5
社会参与 social involvement
个体与周围人群和环境的联系与交流的能力,包括生活能力、工作能力、时间/空间定向、人物定向、社会交往能力。
3 评估指标
3.1 一级指标共 4 个,包括日常生活活动、精神状态、感知觉与沟通、社会参与。
3.2 二级指标共 22 个,见表 1。日常生活活动包括 10 个二级指标,精神状态包括 3 个二级指标,感知觉与沟通包括 4 个二级指标,社会参与包括 5 个二级指标。各项指标的评分标准参见附录 B“老年人能力评估表”。
表1 老年人能力评估指标 | |
一级指标 | 二级指标 |
日常生活活动 | 进食、洗澡、修饰、穿衣、大便控制、小便控制、如厕、床椅转移、平地行走、 |
上下楼梯 | |
精神状态 | 认知功能、攻击行为、抑郁症状 |
感知觉与沟通 | 意识水平、视力、听力、沟通交流 |
社会参与 | 生活能力、工作能力、时间/空间定向、人物定向、社会交往能力 |
4 评估实施
4.1 评估环境
4.1.1 评估环境应安静、整洁、光线明亮、空气清新、温度适宜。
4.1.2 至少有 3 把椅子和 1 张诊桌、4~5 个台阶,以供评估使用。台阶的踏步宽度不小于 0.30m,踏步高度 0.13-0.15m,台阶有效宽度不应小于 0.9m (GB/T50340-2003)。
4.2 评估提供方
4.2.1 评估机构应获得民政部门的资格认证或委托,至少应有 5 名评估员。
4.2.2 评估员应具有医学或护理学学历背景,或获得社会工作者资格证书,或获得高级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书,并经过专门培训获得评估员资格认证。
4.3 评估方法
4.3.1 每次评估由 2 名评估员同时进行。
4.3.2 评估员通过询问被评估者或照顾者,填写附录 A“老年人能力评估基本信息表”。
4.3.3 评估员按照附录 B“老年人能力评估表”进行逐项评估,填写每个项目的评分,并确定各一级指标的分级,填写在“老年人能力评估表”中。
4.3.4 评估员根据 4 个一级指标的分级,使用附录 D“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判定卡”,最终确定老年人能力等级,填写在附录 C“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”中,经 2 名评估员进行确认,并签名。同时,请信息提供者签名。
4.3.5 老年人能力评估应为动态评估,在接受养老服务前进行初始评估;接受养老服务后,若无特殊变化,每 6 个月定期评估一次;出现特殊情况导致能力发生变化时,应进行即时评估。
详情请见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